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 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 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