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0 年 05 月 07 日)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
  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
  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