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三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 經濟部申請備案,並於獲准核備後,檢具經濟部准予備案之文件影本 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之日期,一併函報本會備查。 四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及所在地地址如有變更,請於 變更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五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所指派之代表人、外籍職員及其等眷屬 ,如欲向外交部申請多次入境居留簽證,請填具「外籍代表人及職員 來華服務資料表」三份及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俾核轉外交部辦 理核發。上述外籍職員以一人為限,如因實際需要超出一人以上,應 檢具理由另案向本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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