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15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公司法 第 386 條 (079.11.10)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有關事宜

    說 明:三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
    經濟部申請備案,並於獲准核備後,檢具經濟部准予備案之文件影本
    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之日期,一併函報本會備查。
    四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及所在地地址如有變更,請於
    變更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五 在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所指派之代表人、外籍職員及其等眷屬
    ,如欲向外交部申請多次入境居留簽證,請填具「外籍代表人及職員
    來華服務資料表」三份及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俾核轉外交部辦
    理核發。上述外籍職員以一人為限,如因實際需要超出一人以上,應
    檢具理由另案向本會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