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153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71 條 (057.04.30)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 3 條 (074.06.26)
  • 要  旨:
    發行公司之股票簽證機構不得兼任主辦股票承銷

    說    明:一  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意旨,為免影響證
                  券簽證功能,發行公司之股票簽證機構不得兼任主辦證券承銷商;但
                  股票上市前依規定提出已簽證發行之股份公開銷售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60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