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13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8、9、10、11 條 (079.12.2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文件規定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保管機構於台灣證券集
              中保管公司完成保管機構開戶之資料或向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申請開設
              帳戶之申請書影本。
    說    明: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3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