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3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0 條 (079.12.2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年度財務報告格式
    

    主 旨:檢送「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年度財務報告」如附件。
    說 明: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年度財務報告,應包括:
    (一)資產負債報告書 (如附表)
    (二)收入與費用及累積盈虧報告書 (如附表)
    (三)投資明細表 (如附表)
    (四)相關附註及說明
    二 會計處理除下列規定外,應採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
    (一)上市證券之價值,以會計期間之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基準;
    上市證券在該日無交易者,以最後交易日前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證
    券之成本應採移動平均法計算。
    (二)證券交易應於成交日入帳,股利之取得應於除息、除權日計入。
    三 申請分戶開戶、經本會核准者,除機構總表外,應請另依分別戶編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4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