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第 20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
  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申報
  。每曆年終了後二個月內,保管機構應就其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編製年度財務報告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