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2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091.06.12)
  • 要  旨:
    私募有價證券註記之規定

    主 旨:私募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
    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簽證機構於辦理簽證券時注意查核
    ,請 查照。
    依 據: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
    二 為落實私募股票之流通控管,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
    第○九一○○○三六四五號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
    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
    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簽證機構於簽證
    時注意查核。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