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海外存 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存託憑 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及第三十四條但書有關海外股票係由發行人 以現金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於國內市 場出售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4 期 577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