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 定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惟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應遵守金 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9 期 741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9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32203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