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
全文內容:一、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惟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 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五○六二三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4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201506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