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45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092.02.06)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49、51、52 條 (092.04.30)
  • 要  旨:
    補充規定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之相關事宜
    

    主 旨:有關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相關事宜,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證券商照辦。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九款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申請於依法設有證券主管機關之國家或地區 (例如美國、香港
    、新加坡等) ,投資外國事業之類型,除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事業外,尚得直接投資期貨業、投信投顧業及證券
    融資融券業務。
    三 證券商申請於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開曼 (C-
    ayman)、百慕達群島 (Bermuda) 或其他無證券主管機關之國家或地
    區,新設立或轉投資外國事業者,補充規定如下︰
    (一) 該外國事業之營業項目以申請證券商經本會核准經營之業務及顧問
    、諮詢等資產管理業務 (不得涉及基金募集行為) 為限。
    (二) 證券商、其他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外國事業之公司及該外國事業應出
    具同意提供該外國事業財務、業務資料予本會及簽證會計師之承諾
    書 (格式如附件) 。
    (三) 證券商應於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1 於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之外國事業之業務經營情形 (包括持有
    證券明細、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情形及資金來源、從事顧問、諮
    詢等資產管理業務收入、服務內容及爭訟事件等) 、資產負債表
    及損益表等資訊。
    2 於關係人交易中充分揭露所有與該外國事業間往來情形。
    (四) 必要時,申請證券商需應本會請求,委託會計師就該外國事業之財
    務、業務狀況進行查核。
    四 證券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訂轉投資外國事業之財務、業務風險
    控管原則及程序,並應確實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強對各該外國事業監理。
    五 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對證券商進行查核時,應將母公司對於英屬維京群島、
    開曼、百慕達群島及其他無證券主管機關之國家或地區子 (孫) 公司
    內部控制監理情況納入查核項目。
    六 本補充規定發布前,業於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百慕達群島及其他無
    證券主管機關之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外國事業之證券商應於文到一個
    月內補具說明三 (二) 承諾書報會,另營業項目逾越說明三 (一) 原
    則之證券商,應於前述期間內提具結束或移轉業務之具體計畫報會。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37166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37166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