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9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
項應加 註釋:
一  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  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 (應明確列示法令名稱) 及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  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  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  認購 (售) 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商品資訊。
十  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  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二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
      轉讓。
十三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四  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  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八  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九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一  部門別財務資訊。
二十二  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三  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四  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二十五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