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
主 旨:公告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依 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公告事項:首揭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法國、香港、澳洲、日本、 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 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韓、印尼。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355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