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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35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5-1 條 (110.05.06)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08 號
  • 要  旨:
    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
    

    主    旨: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
                  、法國、香港、澳洲、日本、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
                  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
                  韓、印尼。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
                  三○○○○○○八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附件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35501 號公告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4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0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