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證券商設自有資本 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之計算方式
全文內容: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證券商設自有資本 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之計算方式,應將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增提之營 業保證金及專撥於當地營業之資金,自合格自有資本中予以扣除後設算之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