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2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3 條 (092.06.27)
  • 要  旨: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應匯入資金並結售之期限規定
    

    全文內容:一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外國專
    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應匯入資金並結售之期限規定,並自
    即日起實施。
    二 本規定實施前,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自即日
    起,匯入、匯出投資資金亦不受應匯入資金並結售期限之限制;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之已核准投資額度到期者,亦同。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七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該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即不得匯入投資資金

    四 本會九十年三月七日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八二三二號公告,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2 期 561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3  月 7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108232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 號令,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