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外國專 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應匯入資金並結售之期限規定,並自 即日起實施。 二 本規定實施前,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自即日 起,匯入、匯出投資資金亦不受應匯入資金並結售期限之限制;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之已核准投資額度到期者,亦同。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七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該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即不得匯入投資資金 。 四 本會九十年三月七日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八二三二號公告,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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