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詢華僑及外國人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從事期貨交易時,其期貨未平倉部位是否不得超過現貨部位乙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九二) 野村證字第○四六號函。 二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華僑及 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故相關 期貨交易應以持有「有避險需要」之證券現貨部位為前提。 三 華僑及外國人如接獲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交易人部位 限制逾越通報單」後,未於當日進行期貨或現貨部位調整,致次一交 易日開盤前仍遭開具「交易人部位限制逾越通報單」者,始視為違反 前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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