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具有外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外國政府投資機 構、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信託公司及學術或 慈善機構身分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以下簡稱「特定境外外國機構 投資人」) 得出借其所持有之債券。交易型態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 提供之擔保品,以其在國內之現金或中央登錄公債為限。 二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以議借交易型態取得借券人提供之現金擔保 品,核非屬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匯入之「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不得申請結匯。 三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借債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九條之一 及「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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