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 14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
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