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台財證八字第 093011563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2.09.30) |
要 旨: |
簡化上市 (櫃) 公司海外子公司為處理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開立境外
法人投資專戶之規定並取消投資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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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 其海外子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 證之名義,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得依海外子公司別,將不同 發行年份及不同發行次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合併辦理開立單一海外子 公司投資專戶) ,並取具中央銀行外匯局同意函。 二、前項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 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 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 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二) 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 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外籍員 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 使表決權。 (三) 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 (櫃) 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 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四) 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 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 (櫃) 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時,應 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一) 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 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 ,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 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二) 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 票之程序,以及上市 (櫃) 公司、海外子公司與海外外籍員工間, 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惟該公 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 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五、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財證八第○九一○○○四六二四號令,自即 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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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6 期 2431-2432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5 輯 111-11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3 日
台財證八字第 0910004624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9 月 28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60046295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