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 10 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
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
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前項文件,取具外匯業務主管
機關同意函。但已為投資分戶者,不在此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專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
證券交易所辦理註銷第一項之登記:
一  連續三年未匯入資金且帳上已無資產者。
二  已結清投資專戶資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