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內部人信託股票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及「公開 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九三) 信企字第○四二二二號函。 二、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 簡稱內部人) 依信託關係移轉持股者,內部人應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 十一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九六九號令辦理相關股權申報, 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行所詢內部人持股信託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 項規定「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 (簡稱委託書規則) 」之徵求人持股條件適用疑義乙 事,說明如左: (一)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期間,內部人持 股若辦理信託,並未違反該條第六項「不得賣出」規定,惟內部人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於公司買回其股份期間仍有 不得賣出規定之適用。 (二) 「委託書規則」有關委託書徵求人之持股條件 (第五條規定) 、股 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之持股條件 (第六條規 定) 及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之代理股數限制 (第廿一條規定) 等規 定,其持股計算,因股東將其股份信託,該股份之所有權已移轉至 受託人,故不包括股東「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四、至於 貴行所詢案例某甲股東「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得 否作為共同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乙節,請依「委 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方式辦理。 正 本:華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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