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徵求人,除第六條規定外,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
股東;但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
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二、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
符合前項資格之股東、第六條之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
滿尚未逾三年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
尚未逾三年者。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三年者。
五、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
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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