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應注意期貨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不得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主 旨:期貨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分別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不得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請 貴行、 貴公司嗣後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 務時予以注意並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 明: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九) 台財證 ( 七) 第○二四三一號函辦理。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10 月號第 7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9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