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40034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0 條 (094.05.18)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 2-1 條 (094.12.06)
  •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相關附表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相關附表如
    附件,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凡於該日期 (含) 以後申請上市
    者,即應符合無實體發行相關規定。95 年度上半年申請上市,且於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掛牌買賣者,應出具承諾於正式掛牌日之前,完成
    無實體發行之所有相關作業。
    依 據: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1 月 28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
    50547 號函准予備查。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德法律事務所、博仲國
    際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部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附 件:「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第二條之一 申請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均應先
    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並完成已
    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登錄相關作業,本公司始受理其
    申請上市案。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上櫃
    公司,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
    所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相關圖表:
  • 股票上市申請書.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