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50015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0 條 (095.05.3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第 3、6 條 (095.06.3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第 3 條 (095.07.06)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095.07.06)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第 3 條 (095.07.06)
  •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 3  點及「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
    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 3  條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 10 條、「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第 3 點及「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
    3 條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12382
    4 號函。
    公告事項:一、初次申請上市公司之承銷價格訂定方式之一,原係參考「於興櫃市場
    掛牌之最近三個月各月平均股價」,為使承銷價格能即時反應市價,
    爰修訂為「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以增進承銷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二、本修正案自公告日起實施,自公告日後始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報備承銷契約之申請上市案適用。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條之
    規定):
    一、申請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作成之內部控制聲明書及
    委託會計師進行專業審查取具之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辦理公司治理資訊揭露之情形(增列附表A)。
    三、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應各出具
    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
    申請公司出具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公營事
    業不適用)。
    四、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已辦理與
    辦理中之大量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是否產生相當效益之
    評估。
    五、申請公司是否有與其他公司共同使用申請貸款額度。
    六、申請公司有無因非正當理由仍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
    七、具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所規定申請之公司者,應增
    列下列事項:
    (一)政府授與特許權之過程及與計劃相之法令規範。
    (二)計劃相關重要合約內容摘要。
    (三)主要股東及經營者簡介及分工暨其具備完成特許合約所
    需之技術能力、財力及其他必要之能力之相關證明。
    (四)其他足以影響個案工程完工、營運之特殊事項。
    八、具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公司者,應增加揭露
    下列資訊(公營事業不適用):
    (一)上市後之經營策略(包括未來五年內之土地取得策略及
    營運計劃)。
    (二)過去三年度及截至本年度興建個案之相關資料,包括個
    案名稱、位址、基地面積、承包性質、開工日、完工日
    (或預計完工日)、樓層數、戶數、總地板面積、保留
    自用金額(成本)、可售金額、營業毛利(或預計營業
    毛利)、已售金額、已售戶數、工程進度、合建、自建
    或其他興建方式。
    (三)未興建之已取得土地及規劃完成之個案資料,包括個案
    名稱、位址、基地面積、合建、自建或其他興建方式、
    預計開工日、預計完工日、預計興建樓層數、預計興建
    戶數、預計總地板面積、預計保留自用金額(成本)、
    預計銷售金額、預計營業毛利、公告現值、目前用途。
    (四)截至本年度止,已完工但尚未出售之存貨餘額,預計於
    申請上市日屬會計年度及其次一會計年度之銷售情形之
    淨值占總資產比率。
    (五)承銷商評估(一)、(三)之可行性及(四)之達成可
    能性。
    (六)承銷商評估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及申請會計年度購進土地
    或未完工程或建物,其來源是否無異常。
    (七)有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列示計算結果及對獲
    利能力標準之影響。
    九、申請公司有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應將該非常規交易詳細內容及處理情形充分揭露,並提
    報股東會。
    十、申請公司為普通申請公司債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公司債本金及利息償還之資金來源。
    (二)申請公司須經信用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
    之評等報告,內容包括評等等級、評等結果之理由、意
    義及評等展望等。
    十一、充分揭露申請公司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
    據及方式。其至少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
    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二)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
    益比之比較情形。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
    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
    交量資料。
    (五)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發行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
    性之評估意見。
    十二、其他基於有關規定應出具之書面承諾或聲明。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
    三、評估報告總評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二)承銷價格
    1 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
    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 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3 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
    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
    利)
    (四)總結:
    1 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
    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
    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
    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 依據對申請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市之
    依據。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
    查核程序
    三、評估報告總評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二)證券承銷商應具體說明與申請公司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其至少應說明之內容如下: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
    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
    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
    利)
    (四)總結:
    1.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
    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
    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
    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依據對申請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市之
    依據。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