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3 條
三、評估報告總評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二)證券承銷商應具體說明與申請公司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其至少應說明之內容如下: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
        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
      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
      利)
(四)總結:
      1.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
        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
        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
        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依據對申請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市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