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司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應申報公告者,應依說明事項辦 理資訊揭露,請 查照。 說 明:一、為期落實資訊公開,上市公司有符合旨揭情事者,請依下列事項配合 辦理: (一)請按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性質,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之「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項目,依 規定格式辦理公告,並務必於確認公告後隨即轉上傳重大訊息,以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 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20 款(合併、分割案屬 第 11 款)規定。 (二)依前揭處理準則第 30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相關 資訊之公告,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另依重大訊息處理 程序第 3 條規定,公司之重大資訊應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業日交 易時間開始前揭露。故上市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屬重大訊息 應揭露事項者,為利該等公告內容轉為重大訊息,請務必於事實發 生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公告並轉上傳重大訊息,以免 受罰。 (三)按依處理準則有關「事實發生日」之認定,係以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故就取得或處分資 產案件,如相關資料已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雖交易尚未 完成或未經董事會決議,仍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即時辦理公告,嗣後 如有處理準則第 31 條應公告情事時(即原公告內容有異動者), 請再依規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並申報重大訊息。 (四)有前揭處理準則第 31 條情事者,請於事實發生二日內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申報端「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 定公告」申報項目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 31 條規定應公告事項」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辦理揭露(屬第 11 款 之合併、分割者,請申報第 11 款格式 12 ;屬第 20 款者,請申 報第 20 款格式 7)。 (五)有關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15 款董事會或 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 %或新 台幣 10 億元以上者,或第 48 款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係指決 議事項僅為較概略性之投資計畫時,始得適用。如相關決議事項足 資確認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且達處理準則第 30 條應公告之標準 者,應即時公告並轉上傳第 20 款重大訊息,就所公告申報內容如 部分項目未臻明確者,可先行輸入「不適用」,嗣後待明確時請再 補充公告並轉上傳重大訊息。 二、至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符合前揭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 情事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之「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項目,按 規定格式辦理公告。 三、公司有未依前揭處理準則辦理公告或延遲公告者,主管機關依證券交 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可處新台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罰鍰。為期前揭資訊即時充分公開,請確實依正確之條 文款次及規定申報公告之期限辦理揭露事宜,以免受罰。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 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 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部、交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 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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