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參條條文。 (條文對照 表詳附件) 。 依 據: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09 30105470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一 為證券商申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修正本公司「證券 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參條規定,另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0930000857號 函規定,證券商應於營業櫃檯外開放式空間辦理前揭業務。 二 本次修正內容尚包含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共同行銷部分之條文修 正,除獨列專條規定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內設置或撤銷銀行櫃檯及保險 業櫃檯之申報規範外,並於條文中明訂本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證 (九一) 交字第○一七八一一號函有關證券商申報時應檢附之文 件及異動申報管理等事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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