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證券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 稱處理準則) 第二十三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及九十二年三月十 日「研商九十二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訂事宜會議」決議 辦理。 二 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 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 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三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及前揭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會議決議,證 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 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均未訂 立者,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並由證券交易所將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資料彙陳 主管機關。請各證券商依上開規 定,於本 (九十二) 年四月底前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送達本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惟會計年度非屬曆年制之證券 商,應依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申報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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