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2030009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4 條 (091.11.28)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3 條 (092.01.20)
  • 要  旨:
    各證券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主 旨:各證券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
    稱處理準則) 第二十三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及九十二年三月十
    日「研商九十二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訂事宜會議」決議
    辦理。
    二 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
    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 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三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及前揭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會議決議,證
    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
    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均未訂
    立者,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並由證券交易所將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資料彙陳 主管機關。請各證券商依上開規
    定,於本 (九十二) 年四月底前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送達本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惟會計年度非屬曆年制之證券
    商,應依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申報 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