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20 日)
第 23 條
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
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本會
備查。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