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20300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56 條 (091.06.12)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對於代理多數投資人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確實
    依規辦理

    主 旨:重申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人權益,有關證券商對於代理多數投
    資人開戶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確實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二○○○三○四二號函及本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證交字
    第○九二○○○三三五○號函辦理。
    二 邇來證券交易市場發現有代理多數投資人開戶及交易者,於成交後發
    生違約交割之情事,甚或有提供營業處所及通訊設備由代理人接受委
    任下單交易,致發生投資人誤認該代理人為證券商業務人員,而產生
    交易糾紛之情事。
    三 證券商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許可事業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
    揭交易方式顯與代理人委託買賣意旨不符,證券商自不宜接受此等代
    理人下單交易,若代理人為經 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
    除其職務者,更應嚴加禁絕,以免其影響公司聲譽,並保障投資人權
    益。
    四 各證券商應加強內部控制作業,並杜絕提供前揭代理人相關配合之情
    事,爾後再有類似案件發生者, 主管機關將嚴予處分。
    五 各證券商每日對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含一千萬元,
    該項金額係指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成交金額之合計數) 以上客戶
    未曾申報或有異動之代理人資料,務請依本公司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台
    證 (九○) 交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規定確實傳輸本公司。
    六 本 (九十二) 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業將前揭本公司九
    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證交字第○九二○○○三三五○號函規定列入證券
    商內部稽核要項,各證券商依規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並自九十二年
    六月一日起開始執行;即日起,各證券商查核代理買賣作業時,並應
    將說明五規定列為稽核要項,確實查核。
    七 本公司除將對前揭代理人相關異常情事及代理人受託買賣資料傳輸作
    業加強查核,並列入例行查核項目外,一旦發現證券商或從業人員有
    未依規辦理者,將從重處置。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