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9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8 條 (095.04.04)
  • 要  旨: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規定:
    (一)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以上。
    (三)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 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十日 (八五) 台財證 (
    一) 字第○一○八二號公告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 台財證 (
    一) 字第○○五七六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6 期 12497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5 期 102-10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7 月號 第 4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4  月 10 日
      (85)台財證(一)字第 01082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90)台財證(一)字第 00576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31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408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