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債信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規定: (一)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以上。 (三)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 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十日 (八五) 台財證 ( 一) 字第○一○八二號公告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 台財證 ( 一) 字第○○五七六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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