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第 28 條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債券評等機
構一定評級以上之債信評等。但申報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
司債且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