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建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股價變化異常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5 年 5 月 26 日中證商電字第 0950000958 號函。 二、為避免發行人近期股價波動異常,影響發行價格計算之合理性,「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爰規 範,發行人申報日前 1 個月股價變化異常者,本會得退回其籌資案 件;另本會(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於 89 年 6 月 26 日(89)以台財證(一)字第 02089 號函就前開「股價變化異 常」認定標準進行規範在案。 三、所請建議事項,鑑於發行人近期股價異常之可能性極高,為保障投資 ,以維市場秩序,仍應予適當限制;惟有關前揭 89 年度函釋之但書 規定:發行人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營收獲利較去年同 期或前 1 季大幅成長,且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股 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尚屬正常者,本會得不退回其案件乙節,為充 分反映發行人最即時之財務及業務狀況,發行人亦得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較去年同期及前 1 季成長,據以說明 是否符合該函釋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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