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連續 六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40 期 383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1 期 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