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39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93.04.2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
  • 要  旨:
    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償還者,不受場外交易之限制
    

    全文內容: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3 期 3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2 卷 9 期 9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