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有關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4 款規定,不受同法第 150 條 本文規定限制之情形
全文內容: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第四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 ,符合下列事項者,得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 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一)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 東收買股份。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核准讓受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 (三)公司發行可轉換之有價證券,經本會核准以他種有價證券清償或轉 換。 (四)公司發行附買回條件之有價證券,依章程記載之發行條件買回。 (五)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買入上市有價證券,解約後償還信託人。 (六)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情事。 (七)經本會核准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上市有價證券。 (八)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 (九)依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或公司以上市有價 證券充抵減資應退還之股款。 (十)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進行股份轉換。 (十一)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 發起設立或發行新股之股款。 (十二)銀行、證券商辦理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 業務,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三)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議約型認購權證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 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四)交易人買賣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採股票實物交割。 (十五)槓桿交易商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以上市有 價證券辦理履約。 (十六)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 (十七)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 (十八)其他事先報經本會核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金管證交字第 一O七O一OO六八六號令、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金管證交字第O九 八OO六四O七三號令、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七O O一九二七九號令、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五OOO 四六七四號令、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五OOO四 O三四號令、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五O一O五四 五六號令、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四OOO三三七 二號令、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三OOO四六一七 號令、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三OOO三九七九號令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台財證三字第 O九二O一四OO二八號令、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證三字第O九 二O一二九五六四號令、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三字第O九二 OOOO三四O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 證交字第一O四OO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 三字第O九四O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 八月十七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 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O六七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 八月二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OO三六二八九五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43 期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7010068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2 月 4 日金管證交 字第 0980064073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5 月 30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70019279 號令,自即日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50004674 號令,自即日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25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50004034 號令,自即日廢止。 6.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50105456 號令,自即日廢止。 7.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29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40003372 號令,自即日廢止。 8.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27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300046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9.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三 字第 0930003979 號令,自即日廢止。 10.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9 月 12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140028 號令,自即日廢止。 11.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15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129564 號令,自即日廢止。 12.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23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3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13. 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20 日金管 證交字第 11103829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