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符合說明二所定事項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條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說 明: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 前項規定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訂定如左: (一)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者。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核准讓受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者。 (三)公司發行可轉換之有價證券,經本會核准以他種有價證券清償或轉換 者。 (四)公司發行附買回條件之有價證券,依章程記載之發行條件買回者。 (五)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買入上市有價證券,解約後償還信託人者。 (六)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款、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情事者。 (七)其他事先報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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