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者,不適用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58 期 1017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5 期 9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