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銀行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 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 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