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發起設立 或發行新股之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 規定
主 旨: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發起設立 或發行新股之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 規定,請查照。說 明: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事務所 104 年 12 月 16 日協合字第 2015121 1 號函。正 本: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送:盧○彥律師】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