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因辦理議約型認購權證交易以上市有價證券履約交割者,不受證交 法第 150 條規定不得場外交易之限制
全文內容: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議約型認購權證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 而以證券商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為之之限制。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43 期 1841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8 期 89-9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