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3 條 (095.04.14)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95.05.30)
  • 要  旨:
    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
    之之限制
    

    主 旨: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25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令,釋示證
    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3 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
    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
    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請轉知各上市
    、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8 月 25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5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
    全文內容: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
    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
    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