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第 19-3 條
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
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債券衍生性商品。
前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保本型契約及股權連結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