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券 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9 月 2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1933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不在此限。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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