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據中國醱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八.五.二六 (五八) 中醱總字第○ 九三號申請書檢呈臺北市各發行公司第七次股務人員座談會紀錄請核 示乙案到會。 二、上項記錄中關於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應佔公司發行股份總額一定成數 乙節,與公司法第第一九七條稍有出入,應如何處理,請釋示乙案, 經呈奉經濟部五八.九.九經臺 (五八) 商字三一○七三號令開:「 一、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證管 (五八) 發字第○七六四號呈悉。二 、據呈擬依證券交易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董事或監察 人在任期中轉讓其部份股份以致影響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 總額之一定成數如其他董事監察人不能補足時全體董事監察人應予改 選,倘謹轉讓人構成解任之原因,其餘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仍達 一定成數者,除有公司法第二○一條所定情形外。毋庸改選或補選請 核示乙案,准照該會所議辦理。三、復希知照。」等因。 三、除分行外,通知知照。 四、副本抄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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