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26 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章程應分別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