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決字第 243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5、19 條 (079.11.10)
  • 要  旨:
    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
    

    主 旨:貴署陳報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刑責乙案之研究意見,核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廿一日 (83) 台強字第一五三六一號函、八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檢義紀收字第二三五六二號函。
    二 關於公司擅自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之刑責問題,本部研究結果如次:
    (一)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或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
    之互助會業務者,核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之
    罪。
    (二) 公司擅自招攬互助會業務,有無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而構成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因具體經營型態不一,非可一概而論
       。尤其有無經營收受存款情事,應探究其經營方式,是否符合銀行
    法第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九條之要件而定。
    (三) 處理具體個案時 ,另須注意有無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公平交易
    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74 期 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