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第 15 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9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
負其責;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